(2016)豫170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明典与王小艳、郝建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典,王小艳,郝建勇,王笑晨,王潇浛,魏义民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969号原告周明典,男,1953年1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艳,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郝建勇,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笑晨,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潇浛,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义民,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典与被告王小艳、郝建勇、王笑晨、王潇浛、魏义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明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明典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