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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钱国海与张正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海,张正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290号原告:钱国海,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生,浠水县洗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正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养殖户,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钱国海与被告张正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钱国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国海以其与被告张正旺已在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国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钱国海负担。审判员 : 李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