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344号原告: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凌海市三台子镇大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辛园园,系该合作社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伟、于浩,系该合作社职员。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李某甲,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37元,由原告凌海市国园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孙铁龄审 判 员 黄艳春人民陪审员 张志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