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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文娟与陈宗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娟,陈宗清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542号之一原告:杨文娟,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春雷,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清,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杨文娟诉被告陈宗清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文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娟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杨文娟负担。审判员  纪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