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静、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支行,林星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女,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宝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星宇,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上诉人杨静与被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支行、林星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静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川审判员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