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曹会志与韩亮、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志,韩亮,韩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4985号原告:曹会志,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韩亮,男,29岁,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韩建华,男,52岁,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会志与被告韩亮、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会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056元)由原告曹会志负担。审判员 杨守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