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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曹会志与韩亮、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志,韩亮,韩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4985号原告:曹会志,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韩亮,男,29岁,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韩建华,男,52岁,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会志与被告韩亮、韩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会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056元)由原告曹会志负担。审判员  杨守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