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相亮与王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亮,王进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292号原告:李相亮,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被告:王进龙,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亮与被告王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进龙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文春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