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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相亮与王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亮,王进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292号原告:李相亮,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被告:王进龙,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亮与被告王进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进龙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沈文春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