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子桉与何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桉,何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559号原告:徐子桉,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何维,男,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徐子桉与被告何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徐子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子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子桉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