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5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拓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中华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拓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中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22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00号新世纪花苑505。法定代表人:陶孝文,总经理。被申请人:攸县恒毅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西街同仁68号。法定代表人:文志荣,董事长。被申请人:株洲市拓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555号惠天然山水国际14栋32/1304号。法定代表人:龙凯。被申请人:谭中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5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中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王府花园9栋701号房产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因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李莉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友谊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6栋2201号房屋置换上述担保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陶孝文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9栋9幢701号房产(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4040**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上堤人民陪审员 孙明娜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吉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