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运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58号原告:张运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负责人: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运运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运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93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运运负担。审判员 吕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