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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志刚与被上诉人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志刚,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创新创业园10号。法定代表人胡涤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南瑞京电开关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志刚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志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志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亮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代理审判员  周成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