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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朴慧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春,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再审申请人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4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待与本案相似的其它案件二审判决作出后,按照法定程序再行主张权利,故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抚顺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春雨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