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焦云平与张爱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云平,张爱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34号原告焦云平,女,汉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勤,女,汉族,1956年9月17日出生,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云平诉被告张爱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焦云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云平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云平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