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6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金瑞、朱国平等与张顺标、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瑞,朱国平,朱国英,张顺标,吴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794号原告:江金瑞。原告:朱国平。原告:朱国英。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标。被告:吴美芳。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瑞、朱国平、朱国英与被告张顺标、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美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准许原告江金瑞、朱国平、朱国英撤回对被告吴美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建春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任兰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