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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6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江金瑞、朱国平等与张顺标、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瑞,朱国平,朱国英,张顺标,吴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794号原告:江金瑞。原告:朱国平。原告:朱国英。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标。被告:吴美芳。本院受理原告江金瑞、朱国平、朱国英与被告张顺标、吴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美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准许原告江金瑞、朱国平、朱国英撤回对被告吴美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建春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人民陪审员  任兰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