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德州星期久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德州星期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2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星期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福星街美嘉居生活广场星期久生活超市。法定代表人:钱立飞,董事长。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德州星期久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玉 福代理审判员 尚 敏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