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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金侠与刘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侠,刘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31号原告:刘金侠,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季,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原告刘金侠父亲。被告:刘朝伟,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侠诉被告刘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刘金侠负担。审判员  范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