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金侠与刘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侠,刘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31号原告:刘金侠,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季,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原告刘金侠父亲。被告:刘朝伟,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侠诉被告刘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刘金侠负担。审判员 范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