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做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401号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建忠,李瑞瑞,焦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建忠。被执行人:李瑞瑞。被执行人:焦全虎。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做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401号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执行(2015)灞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焦全虎已于2015年1月13日因肺癌死亡。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毛建忠为负责人的西安市灞桥区东方纳福家具厂已在工商机构注销,并已不在西安市灞桥区三殿村中殿东经营。本院认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做出的(2016)西碑证经字第401号执行主体不适格。又因本案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毛建忠为负责人的西安市灞桥区东方纳福家具厂已注销,并已在西安市灞桥区三殿村中殿东经营。故本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之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