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晏军与被执行人四川凤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凤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四川凤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0年2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凤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被执行人薛某,男,生于1955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凤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