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明荣与朱亚娟、徐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荣,朱亚娟,徐开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650号原告王明荣,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朱亚娟,女,1982年1月2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徐开学,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荣与被告朱亚娟、徐开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荣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王明荣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