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李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759号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俞大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山东瀛岱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琳琳,山东瀛岱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琳,女,1966年5月27日生,住济南市,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李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郁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