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岳志兴与崔金平、中石化中原油田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志兴,崔金平,中石化中原油田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164号原告岳志兴,男,汉族,1947年9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耿继广、董云,濮阳市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金平,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石化中原油田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地址:清丰县马庄桥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志兴诉崔金平、中石化中原油田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志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志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