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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尤德成与张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德成,张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1794号原告尤德成,男,196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潢川县付店镇晏庄村小油坊,市民。被告张俊华,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住潢川县城关镇翠竹园对面,市民。原告尤德成与被告张俊华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尤德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德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德成负担。审判员  谢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