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浙杰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浙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浙杰,又名吕浙春,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昌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浙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浙062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吕浙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吕浙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浙杰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吕浙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吕浙杰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被告人吕浙杰撤回上诉。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审 判 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