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宏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俊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宏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俊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闫庄村南716仓库东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汝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俊其,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2016)豫040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俊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俊其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