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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宏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俊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宏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俊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闫庄村南716仓库东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汝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俊其,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2016)豫0402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俊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俊其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