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彭新权、曾宪录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新权,曾宪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财保22号申请人:彭新权,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被申请人:曾宪录,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申请人彭新权与被申请人曾宪录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彭新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曾宪录与本案诉讼标的额(40000元)相应的银行资金。申请人彭新权以自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新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曾宪录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彭新权自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彭新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 泂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