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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生于1962年9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9日,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赔偿款2000元,直至赔偿款85862.58元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