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4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89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经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证券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513499元的债权未能受偿。目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