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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勇与徐先波、程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徐先波,程周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208号原告刘勇,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张道胜,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先波,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程周平,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刘勇诉被告徐先波、程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勇不能提供被告徐先波、程周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徐先波、程周平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勇提供被告徐先波、程周平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勇的起诉。诉讼费1395元,退还给原告刘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