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姚水、陶卫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姚水,陶卫建,徐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郑姚水,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陶卫建,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小英,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郑姚水与陶卫建、徐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衢江商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姚水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陶卫建、徐小英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损失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卫建所有的浙H×××××号汽车,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被执行人陶卫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现被执行人陶卫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执行应待陶卫建刑事犯罪事实认定后再予以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