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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永春申请执行闫秀英、李子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春,闫秀英,李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春,男,52岁。被执行人闫秀英,女,43岁。被执行人李子军,男,44岁。本院在执行张永春与闫秀英、李子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徐桂林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