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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亚森江.麦麦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森江.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艾力阿基.阿尔肯,男,1988年9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系黄冈师范学院学工部专职老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及翻译人艾力阿基.阿尔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到鄂州市南浦路金信鞋城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趁张某不备,将手伸进张某上衣外套左侧口袋,但未盗得财物。同日15时许,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到鄂州市南浦国际广场附近,尾随被害人周某,趁周某不备,从其外套口袋内盗得苹果6s手机一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周某、张某的陈述;鄂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南浦路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亚森江.麦麦提的刑期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 卢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