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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海春、刘志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春,刘志成,张水平,刘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春,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志成,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张水平,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水平,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朱海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水平在中国银行瑞金市支行账号为存款3457元;冻结刘水平在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账号为存款1068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志成在中江西瑞金农村商业银行解放路支行账号为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