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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富荣;吴富金;吴生玉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富荣,吴富金,吴生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043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15791584XJ。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华,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原告铁长信用社主任。被告:吴富荣,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富金,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吴生玉,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富荣、吴富金、吴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 吉代理书记员  钟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