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雪峰与被执行人张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312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史雪峰,男,1993年02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张国斌,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官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史雪峰与被执行人张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张国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各一份。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已将该赔付款缴纳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网络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斌银行存款2310元。本院作出的(2017)湘3127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由史雪峰承担诉讼费337.5元,应扣除。2017年6月12日已将执行兑现款44043.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史雪峰,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湘3127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33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