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卜小波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小波,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442号原告:卜小波,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址十堰市郧县。被告:李佳,男,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卜小波与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卜小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卜小波与李佳庭外达成和解,卜小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卜小波负担。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