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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卜小波与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小波,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442号原告:卜小波,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址十堰市郧县。被告:李佳,男,199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卜小波与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卜小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卜小波与李佳庭外达成和解,卜小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卜小波负担。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