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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孙龙与孙志宇、苏凤娥、张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龙,孙志宇,苏凤娥,张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993号申请人:孙龙,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孙志宇,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苏凤娥,女,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洪坤,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孙龙与被申请人孙志宇、被申请人苏凤娥、被申请人张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志宇名下位于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国商大厦XX号XX层XX号房屋,财产保全价值6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志宇名下位于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国商大厦XX号XX层X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成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