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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韦秉成、张翠林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韦秉成,张翠林,张明翠,卢海春,冯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陈俊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科邦被执行人:韦秉成,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翠林,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明翠,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卢海春,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冯宜成,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秉成、张翠林、张明翠、卢海春、冯宜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甘042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韦秉成、张翠林、张明翠、卢海春、冯宜成应付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款69400元及利息8470.7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现被执行人韦秉成与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00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浩宁审判员  寇明杰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