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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泉区工业园区,机构代码790107258。法定代表人:杨帆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颍泉区工业园兴阜路288号,机构代码678908776。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已将被执行人安徽阜阳思科达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的办公楼轮后查封,现无法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