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兴、王翠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兴,王翠容,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仇少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复江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兴,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翠容,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晒湖小区8栋2单元4层4号。法定代表人:周兴。解除保全申请人仇少力与被申请人周兴、王翠容、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鄂0115财保7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8号经济适用房“军威苑”12栋5层1室房屋(房产证:市××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仇少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仇少力作为原保全裁定的申请人,现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北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8号经济适用房“军威苑”12栋5层1室房屋(房产证:市××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