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星、李小兵、毕会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星,李小兵,毕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小星,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毕会来,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星、李小兵、毕会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事项有误,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幸福执行员 王兴瑞执行员 尚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