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执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星、李小兵、毕会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星,李小兵,毕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小星,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毕会来,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小星、李小兵、毕会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事项有误,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幸福执行员  王兴瑞执行员  尚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