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970号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帅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大鹏,男,汉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聪,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 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