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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红与陈小明、昆山大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陈小明,昆山大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043号原告:朱红,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小明,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登记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昆山大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红与被告陈小明、昆山大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撤回对被告陈小明、昆山大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370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