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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俊与胡小兵、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胡小兵,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6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小兵,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一审被告:江涛,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上诉人王俊因与被上诉人胡小兵、一审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王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少华审 判 员 叶丽芸审 判 员 谢 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满先进书 记 员 张旭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