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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查锦萍与华映霞、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锦萍,华映霞,王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840号原告:查锦萍。被告:华映霞。被告:王建明。原告查锦萍与被告华映霞、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查锦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锦萍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锦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查锦萍负担。审 判 长  郭 刚人民陪审员  杨国富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乐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