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欣、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欣,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娟,女,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系李欣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永清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7727815488。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新,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欣因与被上诉人廊坊益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欣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李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德松审 判 员 汪铁刚代理审判员 郑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