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童革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徐国洪,周志仁,童革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国洪,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周志仁,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童革章,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国洪、周志仁、童革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1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国洪、周志仁、童革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洪、童革章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志仁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