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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2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以(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