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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司惩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蒋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921司惩13号被拘留人:蒋有明,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拘留人蒋有明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民终136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蒋有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蒋有明司法拘留十五日。执行时间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