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081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向选元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选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081民初2854号原告向选元,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凤、谭婷莉,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院,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0421956158J。法定代表人:李拓,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斌,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被告普外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选元与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玉负担。审判员 漆金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唯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