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异议人邓高明申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高明,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异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邓高明,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印花,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印花与被执行人邓高明债务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邓高明对本院限额冻结其妻文金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09102元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邓高明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执行实施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邓高明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邓高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侯周全审判员 彭志红审判员 龚丽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婧 来源:百度搜索“”